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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冀医保函〔2025〕113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通 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8号)要求,对我省现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骨密度测定费”等10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椎间盘镜、关节镜等常规内镜下手术已包含在价格构成中,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执行与开放手术相同的价格标准,内镜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

  2.“颅颈交界区”指颅骨枕部与寰枢椎部位区域。

  3.“大关节”指肢体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小关节”指手足部关节等其他局限性关节。

  4.四肢骨折项目的计价单位“部位”指:单侧的肩胛骨、锁骨、股骨、髌骨、胫骨、腓骨、肱骨、尺骨、桡骨,每骨各视为一个部位。单侧腕骨、掌骨、跗骨、跖骨,以及每一个大关节,各视为一个部位,同一个部位中涉及多块骨的,例如:单侧掌骨骨折中,同时涉及第一、第二或更多掌骨骨折的,整体按一个部位计价。指骨、趾骨以单根指/趾视为一个部位。

  5.“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针(刀)具、刮匙、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棉签、纱布(垫)、绷带、腕带、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备皮工具、包裹单(袋)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6.“异种肢体”指不摘自人体的肢体,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肢体、机械肢体,以及3D打印等技术人工制造的肢体。

  (二)停用“肋骨骨髓病灶清除术”等37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ylbzj.hebei.gov.cn/content/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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