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编制原则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为强化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坚守“保基本”功能定位,落实“十四五”期间按准入法制定全省统一医用耗材医保目录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部署,规范编码管理和目录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制定《广西医保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现就目录编制原则公示如下:
一、目录结构
《医用耗材目录》以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医保编码的前15位(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作为耗材医保通用名进行管理。目录采用准入法制定,综合考量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以及我区医保政策的延续性等因素。目录内容主要包括医用耗材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材质、特征、支付标准等核心信息。
二、支付范围
《医用耗材目录》所列耗材,属于广西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未列入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支付类别
《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按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管理,即200元(含200元)及以下为甲类医用耗材,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耗材,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耗材。甲乙丙类医用耗材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实行按类别、按码对照支付,不区分生产企业。
四、支付标准
《医用耗材目录》中所列医用耗材,分已集采、未集采产品,实行分类支付管理:
(一)已集采产品
1.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非中选产品。按以下规则支付:实际销售价低于最高中选价格的,以实际销售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高于或等于最高中选价格但不超过其2倍的,以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超过最高中选价格2倍的,以最高中选价格的11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并在两年内渐进调整至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二)未集采产品
1.实际销售价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以实际销售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实际销售价高于5000元的,采取量价加权法+同价区标准调节法综合设定医保支付限价,超出限价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医用耗材目录》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我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立项指南规范、集采及支付管理政策调整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因素,适时开展动态调整。
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12月17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编制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发送至电子邮箱gxybjyygl@126.com(为便于核实,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ybj.gxzf.gov.cn/xwdt/tzgg/t26623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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